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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82879****6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28民初2846号
    案号 (2019)鲁0828执6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李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淑娟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20万元)。 二、被告王兴雷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吕淑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60元,由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李雷刚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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