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雷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169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6执12901号委托执行函 |
案号 | (2017)鲁0828执11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8 |
发布日期 | 2017-1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80841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暂计2015年6月17日为49432.01元,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宁龙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济宁市龙腾管材专用料有限公司、李雷刚、李新安、李广朋、张慧君、李翠贞、杜鹃对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宁龙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济宁市龙腾管材专用料有限公司、李雷刚、李新安、李广朋、张慧君、李翠贞、杜鹃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38.6元,财产保全费4839.3元,合计17277.9元(已由原告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负担3500元,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宁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市龙腾管材专用料有限公司、李雷刚、李新安、李广朋、张慧君、李翠贞、杜鹃负担1377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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