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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15****142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504民初481号
    案号 (2021)闽0504执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5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律师服务费11.8万元,合计12.3万元; 二、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万元,并按月利率1%计付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三、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应将上述款项按期足额汇入指定的开设在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的账户(账号:699957189,户名: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则未到期的款项视为已到期,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以未支付的保全费、律师服务费、借款本金及利息(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出质的股权(即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所持泉州金源储运有限公司22.05%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132.28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计36700元,由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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