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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15****14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终551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1971执24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19-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94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货款836124元;二、被告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836124元为本金,从2017.02.21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晋江市中南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68.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65.26元,由被告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晋江市中南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55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3365.26元,由上诉人东莞市万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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