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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市金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079****050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5民终631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3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刘成礼对聊城市金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山东聊城鲁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均由聊城市金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刘成礼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山东鲁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被上诉人刘成礼负担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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