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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圣林联合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80007****76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803民初792号
    案号 (2019)桂0803执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19-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柱汕向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4月28日止为83467.16元,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若被告吴柱汕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偿还清上述债务的,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广西南宁永祥汇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木梓村的林权[林权证号:贵林证字(2013)第00000001号、贵林证字(2013)第00000002号、贵林证字(2013)第00000003号、贵林证字(2013)第00000004号]中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告广西圣林联合食品有限公司、梁敏艺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4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734元(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由被告吴柱汕、广西南宁永祥汇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圣林联合食品有限公司、梁敏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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