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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10****354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1民初4724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恢1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经协商,双方同意延期还款,达成以下协议:原、被告同意被告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同意在2021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29万元,自2021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于每季度结息日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于2022年开始每半年,即每年的6月20日及12月20日前归还180万元,余款于2024年4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同意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围堤道支行账户(79740188000005901)的查封,待解除查封3个工作日之内,被告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同意将该账户查封款项397901.89元转入原告处(户名:其他应付款项-归还贷款本息过渡户,账户10181703980022410599800022),用于偿还被告相关贷款本息;四、如被告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任何一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六、案件受理费37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400元,由被告天津天影电影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2024年4月27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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