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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180105268
    违法行为类型 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违反了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于2018年05月08日在昌邑路195号实施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委托书;5、营业执照;6、工程合同;7、房屋所有权证;8、市民服务热线案件工单该行为违反了第54条第2款: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行政许可的内容。的规定,依据第81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1
    决定机关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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