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0]18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11月20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进行锂离子电池的生产,你单位原有建设项目已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第二十七类“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第78项“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伍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9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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