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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X19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25民初663号
    案号 (2021)赣1025执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5,634.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330.2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1日止,2021年7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货款付清止); 二、被告宜昌虎柏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保全费3,089.01元,合计7,534.01元,由被告东莞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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