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惠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807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8)赣0403执4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惠芬、毛翰文、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张国仁借款本金140万元及截至2016年7月27日的借款利息218000元,被告胡惠芬、毛翰文、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张国仁返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截至2016年7月27日的借款利息218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所欠借款本金140万元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毛威威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胡惠芬、毛翰文、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张国仁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9344元减半收取9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72元,由被告胡惠芬、毛翰文、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毛威威负担,该款由被告胡惠芬、毛翰文、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毛威威于2017年2月2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张国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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