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惠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807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403民初1727号 |
案号 | (2017)赣0403执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6 |
发布日期 | 2017-02-0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惠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祝冬娥返还借款203万元,截止2015年11月1日的欠息462000元(37万元+92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203万元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二项利息中应抵充被告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通过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利息款48万元)。 二、被告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九江威尔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胡惠芬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九江威尔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惠芬追偿。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280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006元,由被告胡惠芬、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九江威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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