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惠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807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403民初151号 |
案号 | (2016)赣0403执13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15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慧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淑清返还借款3400000元,并按本金3000000元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25000元); 二、被告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3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000元,由被告胡慧芬、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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