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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惠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807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03民初151号
    案号 (2016)赣0403执1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5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慧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淑清返还借款3400000元,并按本金3000000元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25000元); 二、被告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3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000元,由被告胡慧芬、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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