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蕙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807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403执11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8 |
发布日期 | 2017-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借款本金5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8月28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26537.9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享有对九房他证开字第000204545号房屋他项权证记载的被告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及被告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胡惠芬、毛翰文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51280元,由被告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胡惠芬、毛翰文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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