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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惠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807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民初124号
    案号 (2016)赣04执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3
    发布日期 2017-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77.85万元及其利息401242.5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此后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对被告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厂房(编号:九房权证开字第1000091328号)、土地(编号:九城国用(2012)第144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胡惠芬、毛翰文对被告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胡惠芬、毛翰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78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胡惠芬、毛翰文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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