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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惠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807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浔民一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403执9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3
    发布日期 2016-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胡惠芬、毛翰文、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于本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返还借款7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70万元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2、被告九江奥瑞德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50万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的偿还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139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5915元,由被告胡惠芬、毛翰文、九江蕙天制衣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中11368元,由被告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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