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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368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03民初1600号
    案号 (2018)冀0903执10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9-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陈玉洪偿还原告郭彦华借款人民币1190万元及利息(包括自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3月25日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12月8日以13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自2014年12月9日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以11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被告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内容限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玉洪、被告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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