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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小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262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551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105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1
    发布日期 2018-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原告钟栋贤支付工程款206140元; 二、被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钟栋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96.1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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