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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宇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722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天商初字第0305号
    案号 (2016)苏0402执恢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8
    发布日期 2017-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3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23600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如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到时不履行债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坐落于溧阳市溧城镇大林路1号1幢、2幢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常州市瑞腾塑料有限公司、王宇鹏、邵丽霞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3665元,由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市瑞腾塑料有限公司、王宇鹏、邵丽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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