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行执(2016)罚字第6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遗撒建筑垃圾一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7月1日,被处罚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在运输工程回填土过程中,因装载过满将建筑垃圾遗撒在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大明路至市立医院工地段的路面上,造成中兴南路机动车道污染,长200米,宽2米,影响该地段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本局已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26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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