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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瑞尔圣铜材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岩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4708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商初字第01084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1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3
    发布日期 2015-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浙江瑞尔圣铜材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099万元,支付利息938067元(已计算至2014年5月13日止,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瑞尔圣铜材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由被告浙江特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市晟泰工贸有限公司、程岩鸿、程锋、赵凤翠、程剑、江红燕对被告浙江瑞尔圣铜材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程剑、江红燕所有的位于义乌街1899号保集蓝郡89幢102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353065号,土地使用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107-08893号)和被告程锋、赵凤翠所有的位于义乌街1899号保集蓝郡89幢10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353064号、土地使用证号:金市国用<2012>字第107-0889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942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226元,由被告浙江瑞尔圣铜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特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市晟泰工贸有限公司、程岩鸿、程锋、赵凤翠、程剑、江红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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