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财采罚【201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兹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44,1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11 |
决定机关 | 大连市财政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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