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字[2020]1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493号,企业负责人金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915264412,经营方式:医疗保健业:医疗诊所,经营范围:专科医院,发证日期:2012-03-14,有效期至:长期。2019年1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穗天线索【2019】34号),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493号的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官方网站部分页面无法正常打开,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截图,当事人现场予以承认。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遂于当天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账号为gz-ubeauty)、其公司网站(网址:www.ubeauty.cn)发布广告,涉及以下违法行为:使用患者诊疗前和诊疗后的效果对比图作为宣传材料,以及利用明星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具体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利用患者形象作整形项目效果宣传广告:在“U美脂肪面部塑美”项目中利用患者“东方”的形象;在“双平面丰胸”项目中利用患者“于晶”的形象;在“面部减肥”项目中利用患者“夏女士”的形象;在“发际线种植”项目中利用患者“明哥”的形象;在“桃花眼综合”项目中利用患者“诗诗”的形象;在“假体隆鼻+自体耳软骨”项目中利用患者“杜鹃”的形象;在“埋线双眼皮”项目中利用患者“舒航”的形象;在“精细化美眼”、“肋软骨隆鼻”、“进口膨体”、“定制眼部整形”、“除皱”等项目中也利用了患者形象作广告宣传。(二)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利用明星“梁敏仪”为其医疗美容服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相关举证材料2.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通知书》;5.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郝辉的《询问笔录》;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8.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金晶的身份证复印件;9.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截图;10.当事人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转账的发票《证据提取单》;11.当事人向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转账的发票《证据提取单》;12.《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相关材料;13.《网络发布服务合同》;14.《商户入驻服务合同》;15.《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16.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上广告截图;17.广州华美案例模特合作与肖像协议;18.《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整改前后截图;19.“肉毒素”的供应商资质、检定报告及购销单据等复印件;20.《检讨书》。本局于2020年6月17日向当事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石牌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患者诊疗前和诊疗后的效果对比图作为宣传材料,以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发布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及其公司网站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是由公司员工负责的。当事人未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涉案广告,也没有单独就涉案广告付费给员工。为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利用患者、明星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对当事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200000元。当事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金晶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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