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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56****906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3515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9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滨海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保定市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刘昆民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331.23元;二、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保定市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刘昆民所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实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向保定市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刘昆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由保定市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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