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科利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456118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4)年二中民初字第06844号 |
案号 | (2018)京02执恢1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日期 | 2018-1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科利华晓军管理软件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科利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黑龙江省科利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有效;二、北京科利华晓军软件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二千九百万元,并支付利息(自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收复利,扣除已付利息一百零四万二千一百九十七元五分);三、北京科利华晓君管理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三十万元;四、黑龙江省科利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北京科利华晓军管理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其有权向北京科利华晓军管理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要求北京科利华晓军管理软件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科利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二十九万元的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单费十七万零八百一十七元,由北京科利华晓军管理软件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科利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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