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执法行决{2020}0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未按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的面积建设 |
行政处罚内容 | "南丹县吉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6月15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二)2020年6月15日对吴荣辉进行了立案调查,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了解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接受行政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对当事人处以18853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6 |
决定机关 | 河池市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荣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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