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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执法行决{2020}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未按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的面积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南丹县吉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5月26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二)2020年5月26日对吴荣辉进行了立案调查,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了解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接受行政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对当事人处以93536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1
    决定机关 河池市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吴荣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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