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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678****69X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26民初627号
    案号 (2021)赣1026执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余小芳借款本金612223.1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12223.1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杨旸对被告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归还借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余小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6元,由被告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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