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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2876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152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152号
    案号 (2016)赣01执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3
    发布日期 2016-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5年7月31日,杨旸共欠王卫星借款本金人民币1550万元,利息人民币539.25万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089.25万元;关于后期利息,双方均同意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自2015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二、杨旸同意分三期还清上述款项,第一期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给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900万(其中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0.75万元,归还前期借款利息人民币539.25万元),第二期于2015年10月31日前归还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第三期于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89.25万元和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自2015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三、被告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杨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杨旸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归还借款,王卫星要求依法拍卖、变卖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本案抵押的动产(详见抵押物清单),并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杨旸追偿;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74428元,减半收取87214元,由被告杨旸、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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