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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应急罚〔2019〕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文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2019年4月16日,我执法人员对宁波文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4月18日对宁波文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文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单位负责人承认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单位生产经营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4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量,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30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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