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京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MA****6T4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1160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10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安徽浚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京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位于合肥新蚌埠路39号京妆板桥里3层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18日解除;二、被告合肥京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浚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3720元,并自2019年2月18日起以737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赔偿原告合肥京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合肥京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浚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搬家费30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浚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0元,由原告安徽浚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968元,由被告合肥京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14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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