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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宾阳县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2666****84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26民初2441号
    案号 (2020)桂0126执恢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行与被告黄德美签订的编号为2009年宾中银零房贷字第25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黄德美、黄启航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行贷款本金158530.17元及利息和罚息(截止2016年12月7日的利息为17083.24元,罚息为3270.88元;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黄德美、黄启航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行律师代理费8423元; 四、被告宾阳县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德美、黄启航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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