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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夏工质处字(2018)第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在销售食杂、日用百货时,为携带方便包装,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当事人经营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质监局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况处于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建议:并处人民币1000元整的罚款,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5
    决定机关 夏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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