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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幸福阳光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5MA****R77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民初1103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5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幸福阳光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软威特曼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317400元及利息93722.2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31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张伟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7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55元,由被告沈阳幸福阳光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张伟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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