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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7589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榕民初字第1419号
    案号 (2019)闽0721执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含复息)【截至2015年6月29日,利息(含复息)人民币186014.58元,此后的利息(含复息)按本案“2014年流字第20-0038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福安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含复息)【截至2015年6月29日,利息(含复息)人民币127733.27元,此后的利息(含复息)按本案“2014年流字第20-0069”《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福安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含复息)【截至2015年6月29日,利息(含复息)人民币155125.68元,此后的利息(含复息)按本案“2014年流字第20-0070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四、被告福安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含复息)】【截至2015年6月29日,利息(含复息)人民币180979.96元,此后的利息(含复息)按本案“2014年流字第20-0071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五、被告福安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含复息)【截至2015年6月29日,利息(含复息)人民币180979.96元,此后的利息(含复息)按本案“2014年流字第20-0072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六、被告福建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陈鉴明、陈慧分别在担保的最高债权人民币3000万元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至五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95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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