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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13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07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2日11时许,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对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红十五线往东到底的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际于2020年12月19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盐酸60瓶(规格500ml/瓶)30000ml,但该公司未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入库登记表上进行记录,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规定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并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临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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