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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19]001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19日11时,民警在杭州市萧山区红十五线东末端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的化学品仓库检查时,发现仓库内存放着16瓶500毫升的浓度为30%的过氧化氢溶液,经查,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该16瓶过氧化氢溶液的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并处责令五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临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