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鑫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6006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870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9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9 |
发布日期 | 2017-02-07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菊良、吴菊妹应共同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822806.13元并支付相应欠息(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以本金1822806.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利息,并分别自2014年7月22日、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对当期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自2014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822806.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并对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以上款项合计扣除33481.78元后,由被告吴菊良、吴菊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吴菊良、吴菊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50894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吴江市鑫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菊良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886元,由被告吴菊良、吴菊妹、吴江市鑫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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