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鑫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海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6006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0965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4 |
发布日期 | 2016-10-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20070元(计算至2014年10月16日),以及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3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15775元。 三、被告吴江市鑫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谢友义、谢友忠、程解明、杨寿丰对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的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潘建晓对被告杨寿丰履行上述第三项中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被告周美丽对被告谢友义履行上述第三项中的保证债务在300万元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160元,由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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