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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79880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仲裁字3102号
    案号 (2021)京01执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傅清华作为新有限合伙人与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关厦门汉富同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入伙协议》解除;(二)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出资款11986458.16元;(三)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以11986458.1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自2019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被申请人一对上述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中被申请人二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12500元;(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保险费8676元、保全费5000元;(七)本案仲裁费228222.5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22822.2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05400.25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05400.25元。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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