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抚)环行罚〔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1月4日,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西德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污口正在排放废水,并在废水总排放口采取了水样,经检测:COD:149mg/L、氨氮:133mg/L,均超过该公司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一级排放标准(COD:100mg/L、氨氮:15mg/L),COD超标0.49倍;氨氮超标7.86倍,每天废水排放量约6吨。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伍万壹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5 |
决定机关 |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易德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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