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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67****60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8民初1458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33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2-0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海南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川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1406.2元及违约金(以23140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8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被告海南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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