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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25****0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8557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嘉乐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98294元。同时,被告还应支付以9982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1937元,由被告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193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428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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