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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应急罚〔2020〕1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联丰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联丰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复制件各一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联丰分公司检查存在上述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二份,证明受当事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委托王建铁和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联丰分公司安全员虞峥嵘均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3、当事人及其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联丰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其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联丰分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1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经查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适用一般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7
    决定机关 宁波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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