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68****107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3184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59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叶泉林确认结欠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电梯维保费57600元,于2019年11月29日支付2万元(已履行),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7600元(上述款项均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507963744280)。二、被告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叶泉林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82774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双方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元,由被告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负担,于2020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3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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