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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8****107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9919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6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19-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严振宇、蒯鸣镝与被告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就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777号M09的房屋签署的商铺租赁协议于2018年12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承诺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原告严振宇、蒯鸣镝支付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月底期间的租金3万元。 三、被告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承诺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原告严振宇、蒯鸣镝返还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777号M09的房屋;如被告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未按时返还的,则应向原告严振宇、蒯鸣镝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的占有使用费(按照年租金18000元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的,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且原告有权就3万元租金的未支付部分、违约金2000元和占有使用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严振宇、蒯鸣镝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利息的权利。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负担,于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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