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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卫传罚【2021】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有两处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开展口腔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工作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进行处罚。合并后给予警告,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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