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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人社监罚字[2019]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之规定,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31
    决定机关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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