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岫水罚字【2019】第(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1、立即清除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厂房,恢复河道原貌;2、罚款1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9 |
决定机关 | 岫岩满族自治县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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