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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香山晋达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眭燕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462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6561号
    案号 (2018)晋0105执1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1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山西香山晋达汽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二、被告山西香山晋达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1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 三、被告山西隆庆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眭燕平、袁成英、梁文浩、乔彦平、程彦红、焦瑞宏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山西香山晋达汽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63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山西香山晋达汽贸有限公司、山西隆庆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眭燕平、袁成英、梁文浩、乔彦平、程彦红、焦瑞宏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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